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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加重處罰對象 最高可處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日前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增訂經衛生福利部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的醫院,為加重處罰對象。
勞動部說明,為使一定規模以上事業單位或雇主有所警惕,有效防範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一再發生,並使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裁罰時,有一致性處理規範,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所列事業單位或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或第39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及三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的次數,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動部指出,考量護理人力短缺、超時工作,及反映對醫療院所違反勞動基準法有關加班時數計算及積欠加班費的裁罰金額過低等問題,具一定規模的大型醫療院所應與具一定經濟規模的企業一樣,具完善管理與內控能力,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應課予較高標準,故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第4款,增訂經衛生福利部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的醫院,為加重處罰對象,應課予與上市或上櫃事業單位相同程度規範。此外,勞工如有提供勞務逾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勞工加班費,加班時數如有未滿一小時者,仍應依實際加班時間計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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