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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防疫補償自 7 月 1 日起不再受理 符合條件者請儘速申請
衛生福利部(6/12)日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施行期滿,為保障民眾權益,符合防疫補償申領資格者,得延長申請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為鼓勵民眾配合政府防疫政策並遵守隔離或檢疫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之家屬,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二年內可申請防疫補償。
參照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3日衛授疾字第1120100886號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屆滿,在施行期滿前,符合防疫補償申領資格,卻來不及在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二年內申請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可於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如民眾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隔離結束,應於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前提出申請,但未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可於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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