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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
洪浩洋 Hung, Ho Yeung 2025年06月29日,星期日
我拿著HCMH64/2023案件的審判資料,可以自我倡導保護殘疾人士的權益。就HCMH64/2023案件的2024年08月09日判案書([2024] HKCFI 2047)第23(2)點(在判案書的第10頁)有此言:「重要的是:對原告人施加約束及注射鎮靜藥物這些措施,並不是第三被告人單獨做的決定,而是他在向護士主管匯報情況後,由護士主管作的決定。」這段判詞的一項源頭可能是第三被告人何卓斌在2023年08月10日存檔原訟法庭的誓詞中代表自己(及第一被告九龍醫院及第二被告醫管局)所作的陳述。但是,無主管護士加強簽署該份單獨誓詞。該項缺乏,關於主管護士加強簽署的不存在,可能已經成為實質存在去質疑該份2023年08月10日誓詞的可信性。
不單止加強簽署不存在,而且還有另一項重要的問題,就是:「如果真的是主管護士所指使的,那麼為什麼原告人洪浩洋於起始就無把主管護士列為被告人之一呢?」我在此說明:我無聲稱主管護士在事件或當日的文件處理上無任何責任,但是,這裡有一個強大的問題,就是:「如果原告人洪浩洋在事發當天作為親身見證人真的見證了事件的發生是由主管護士所指使,那麼為什麼原告人在後來的提告中會無列主管護士作為被告之一呢?」事實是,不單止在HCMH64/2023案件裡主管護士無被列為被告,即使在前兩項原始的區域法院DCCJ2030/2022案件及DCCJ2031/2022案件裡主管護士也都無被列為被告。
基礎上,就連已存檔原訟法庭的早期醫管局通信都無出現「主管護士」這四字。 醫管局通信文句有是「至於為閣下進行束綁的職員包括何卓斌先生及其他當值職員」。該信件為早期信件,信件日期為2021年03月16日。
HCMH64/2023是一個偽證存在的案件。以法庭的理解能力水平,關於封閉院舍案件,法庭應該能夠理解偽證存在可能:「在封閉院舍工作的兩個人,本身可能已經有一段時間的工作合作關係。此兩人的證供,本身可能就不能被視為等同於兩個獨立證供,因為此兩人並不是在開放街道上兩個本來完全不相識的過路人共同聲稱他(她)們見證某件事件。」在被告方的2023年08月10日誓詞中,偽證就已經被引入,可能是為了未來可以使用。可以觀察到:第三被告人何卓斌在誓詞中(第5頁,第11點中段)曾經聲稱原告人變得暴燥,掙扎及不能自制。但是,已存檔原訟法庭的醫療記錄表稱原告人的呼吸頻率為每分鐘14次。
偽證接納,是HCMH64/2023案件的一個嚴重審判缺陷。偽證接納這種嚴重審判缺陷可能也存在於一些其他案件,例如:一些關係到信息不透明的案件,又例如:一些關係到封閉院舍殘疾人士權益的案件。HCMH64/2023的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但被告方是有律師代表。有可能,有很多律師都明知這種關於偽證接納的審判漏洞的存在,並使用此種審判漏洞來為自己的當事人取得不公正判決。而且有可能已經有很多法官都明知這種關於偽證接納的審判漏洞的存在,並持續地在明知是偽證的情況下接納偽證以法官身份作出不公正判決。說話,我不只針對律師,我也針對法官。我這樣做可能算是有一種公平。
司法機構如果在明知的情況下有意圖要接納偽證但又不願意讓公眾容易知道,就可能會有意圖要片面地選擇性地公布審判相關資料。而正正是,HCMH64/2023案件除了有偽證接納這個嚴重審判缺陷,還有一個嚴重的公平性相關的問題,就是:片面公布,信息失明。以下有說明。就HCMH64/2023案件訴訟過程內容而言,原告人有在存檔原訟法庭的誓章或誓章附件裡已顯示兩項重要信息,「第三被告人何卓斌在醫療記錄上出現簽署缺失(關於觀察報告上2019年06月16日中午12時正的簽署);並且,有綑綁約束相關之醫療記錄表稱原告人的呼吸頻率為每分鐘14次。」但是,HCMH64/2023案件的判案書完全無提及這兩項客觀存在的資料。有可能是原訟法庭當時有意迴避,故意迴避對原告人有利的客觀資料。判案書的客觀存在無顯示出「原訟法庭在判案書處理當時有意給公眾知情那兩項對原告人有利的客觀存在資料」。那兩項資料的存在性是客觀的,不是原告人自己的陳述,而是客觀存在於文件記錄上的,但就是不出現在判案書的「本案不受爭議/無可爭議的背景」段落中(在判案書第4頁至第5頁,第7點至第15點)。判案書後來是有被上載到互聯網司法機構網頁供公眾查閱。而原訟法庭對其慣常的做法(就是判案書會被上載這做法)應該在判案書起草階段就早已知情。但是,信息是被片面公布。
有可能是原訟法庭不想讓公眾知情對原告人有利的(案件相關的)一些信息。如果原訟法庭有在公開的判案書裡公布出綑綁約束相關之醫療記錄上已經表稱了原告人的呼吸頻率是每分鐘14次,那麼樣就會有利於公眾了解到原來本案件的背景有是這樣:「一方面,護士聲稱見證到原告人激動、暴燥、並不能自制,並聲稱因此而要綑綁約束洪浩洋,也就是後來的原告人。但另一方面,原來,綑綁約束相關之醫療記錄有表稱洪浩洋的呼吸頻率為每分鐘14次。」
HCMH64/2023案件是對人類權益重要的重大案件。案件是有關於人類的一項基礎權益:飲水權。案件的基礎點之一,是:在原告人提出要飲水後,在原告人無可飲水的情況下說了兩句說話後,當時任職公立醫院精神科護士的(後來第三被告人)何卓斌要綑綁約束原告人。原告人是在無水飲用的情況下才說出那句「不忍呀,飲尿」。護士對此知情,但無給原告人飲水就已經叫人,指示原告人要被綑綁。在當時那種情景下,原告人根本無知悉有主管護士命令指示。
原告人在HCMH64/2023案件中觀察到的情況,在司法系統中可能不是特例。公立醫院的精神科護士會作出當日那項操作,在物理層級的因果關係上,可能也和以往的法庭判決有關。HCMH64/2023案件對人類的重要性包括有:顯示出審判不公,並且顯示出司法機構就其公布的判案書有(片面公布)信息失明的情況。
關於HCMH64/2023案件的(片面公布)信息失明的情況:後來再來的兩份審判文書裡,就是在2024年08月28日的原訟法庭判決書([2024] HKCFI 2217)及2024年12月23日的原訟法庭判決書([2024] HKCFI 3638)裡,原訟法庭都無公布「綑綁約束相關之醫療記錄有表稱洪浩洋的呼吸頻率為每分鐘14次。」但是,在2024年08月28日的原訟法庭判決書([2024] HKCFI 2217)公布之前,在原告人洪浩洋於2024年08月19日投寄給原訟法庭的郵件裡就有重提關於呼吸數據。在該份信件裡「呼吸次數」這四字詞出現了兩次。該份信件,原訟法庭可能是於2024年08月21日收到,因為判決書([2024] HKCFI 2217)顯示這句文字「原告人其後於2024年8月21日向法庭呈交了一份文件」。但是判決書就是無提呼吸數據。
司法機構可能已經演化成醫療系統的保護傘。司法機構及醫院管理局是兩個權力機構。如果容許此兩權力機構同流合污,則可能會損害公立服務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及利益。過往的司法判決可能已經持續地損害殘疾人士的權益。當一個收取高價費用,佔用社會資源的司法系統連殘疾人士的飲水權利都不能保護,什麼叫公平,什麼叫合理?客觀而言,當法官收取什麼薪金,什麼福利,什麼津貼;當律師收取多少法定時薪,多少費用:「知否在香港一個殘疾人士每個月可以收取的傷殘津貼是多少?知否香港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是多少?知否我在公立醫院病房裡連要飲水都遇見過困難?」
如果過往的審判案例有保護殘疾人士的飲水權利,那麼為什麼原告人在公立醫院精神科病房裡要飲水會遇見到過困難呢?審判歷史存在。可能有眾多(現任或曾任的)法官會對原告人洪浩洋在精神科病房裡的遭遇負有責任,也對其他人在精神科病房裡的遭遇負有責任。飲水權已經是關乎人類生存的較基本權利。如果司法機構,由一組收取高額薪金的人士組成,佔用社會資源,但是就連殘疾人士的飲水權利都不能提供審判保護,那還寫什麼法律原則,那有什麼大意義嗎?讀書多年,所為何事呢?審判在乎公平。寫一些法律原則,弄一些文字在判案書上,殘疾人士就可以公平的有水飲用嗎?此案件關乎人類飲水權利,關乎殘疾人士權益,原告人可能無太大空間對司法機構寛容:對司法機構太過寛容,則可能會對殘疾人士不公平。
本案涉及嚴重的司法公平與人權保障問題,關乎對殘疾人士群體的合理保護及對人類飲水權利的重視。若司法機構未能給予公正審判,那麼聲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可能是實質欺詐。
完稿於香港中央圖書館5樓。
2025年06月29日,星期日。
案件相關:HCMH64/2023, CACV353/2024, CAMP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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