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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適用勞基法 行業歸屬為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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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適用勞基法 行業歸屬為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

勞動部日前表示,參照勞動部114年5月21日勞動條1字第1140148032號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所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其行業之認定,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之教育。非學機構則係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實驗教育,性質類似學校,惟非屬私立學校。

綜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參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行業歸屬於「教育訓練服務業」項下「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其所僱用之勞工(含教學人員),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 (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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