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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泳客溺水身亡,「救生員」需負相關責任嗎(刑事責任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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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5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泳客溺水身亡,「救生員」需負相關責任嗎(刑事責任篇)?

墨新聞
墨新聞/

墨新聞|楊秉鈞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向大家討論,關於「泳客溺水求償」的法律問題,如果是在私人經營的泳池,泳客因游泳不慎發生意外而身亡,此時,救生員、泳池經營者都有可能要對泳客的家屬負起相關的責任,我們也將依照救生員、泳池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用2篇文章分別來向大家做介紹!而本篇文章即為救生員的「刑事責任」部分。

以下,我們將用案例,與大家討論幾個相關的法律議題:
一、身為救生員有什麼法定義務必須要遵守的嗎?
二、對於泳客溺水身亡事件,救生員可能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三、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泳客溺水事件】
A某天在游泳池的按摩池中,因為突發的心臟病而溺水,而在場的3名救生員,都未巡視、監看泳池的狀況,因此,A溺水整整15分鐘,才被其他泳客發現,被救生員拉抬上岸,並隨即送往醫院急救,不過,因為溺水時間過久,A到院前已經沒有呼吸心跳,後續便因為併發症與多重器官衰竭,在事發後的兩個禮拜不治身亡。


一、身為救生員有什麼法定注意義務必須要遵守的嗎?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1條第1項
救生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1. 於執行救生員工作時段,應專職執行水域救護救生工作,不得於同時間有執行其他工作情形。
2. 隨時觀察水域活動者身心狀況及情緒反應,作妥適處理。
3. 對水域活動者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依照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救生員在工作時段,應「專職」水域救護救生工作,並對於水域活動者的狀況,具有「妥適處理的義務」,因此,救生員在執行職務時,不應於同一時段從事多工作業,而是需專注觀察泳池中泳客的狀態,在泳客遭遇突發狀況時,更應即時給予專業協助,避免損害擴大,否則在泳客不幸溺水下,即有可能會有下一點所要討論的刑事上的過失責任。


二、對於泳客溺水身亡事件,救生員可能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救生員沒有依法執行業務,而致泳客溺水身亡時,救生員可能會有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而會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需要注意的是,過往此類犯罪有常業犯的規定,而另外有設業務過失致死罪,但在108年5月經過修法後,已經將過往的常業犯刪除,此外,也因為新法中得以選科罰金刑的規定更有利於行為人,因此,現今已較少有適用舊法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可能!

三、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刑事法院認為,依照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1條規定,救生員有巡視、監看泳池內泳客安全的義務,並且要隨時觀察泳客的狀況,隨時做最恰當的處理,在這個案例中,3位救生員依法都有取得合格證照,即負有上述的義務,但卻未即時注意到A在水療池溺水的狀況,反而竟然在執行其他保養水池的業務,因此,刑事法院認定3位救生員犯有刑法第276條過失死使罪,分別判處約6個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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