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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因都市計畫違法而受有損害之可能性 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訟權能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一起都市計畫事件作出113年度上字第433號判決,判決指出都市計畫於全面通盤檢討時應參考人民建議為審議。人民建議事項如涉及原都市計畫就其土地所有權之限制應作修正,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之權益,而計畫機關不採納所有權人提出之建議,仍維持原都市計畫對土地所有權之既有限制者,應肯認所有權人有因都市計畫違法而受有損害之可能性,具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所定訴訟之訴訟權能。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市政府於民國八十七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復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1項等規定,於九十八年起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於一百零九年經內政部發布實施一百零九年主計通盤檢討案,及市政府依前述檢討案擬定細部計畫之變更,實施一百零九年細計通盤檢討案。土地所有權人共有之土地,於一百零五年因地籍圖重測編為一百零二地號土地,經地政事務所以該土地未依當時都市計畫規定辦理情形,認原一百零二地號土地中涉及主要計畫道路交叉口部分,劃設半徑十公尺以留設道路截角尺寸作為道路用地,並於一百零七年將土地分割為一百零二、一百零二之一地號二筆土地。所有權人認一零九年主計、細計通盤檢討案,持續沿用對一百零二之一地號土地之使用限制而未調整,對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損害,乃提起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所有權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1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第 1項、第13條,關於全面通盤檢討時應參考人民建議為審議之規定,雖非賦予人民有依其建議作成變更計畫內容之請求權,惟仍具有保護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之性質。上開建議事項,如涉及就土地所有權之限制應作修正,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而計畫機關不採納所有權人之建議,仍維持對土地所有權之限制,應肯認所有權人主張上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因都市計畫違法而受有損害之可能性,具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所定訴訟之訴訟權能,並不因變更計畫內容表明該土地限制為原都市計畫既有規範之持續沿用而有影響。
最高行政法院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審議說明會中,已就其所有土地作為道路用地提出陳情質疑,表示該筆土地臨三十米寬道路部分,應規劃往北挪移而不使用該土地等意見,及市政府檢附陳情建議回復資料說明於審議過程,有就前開陳情提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仍維持原現行計畫,具體回復所有權人不同意理由之情形。依前述規定及說明,應認所有權人主張其上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因發布之計畫違法而受有損害之可能,所有權人主張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權能,即非全然無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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