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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 關務署:無論金額多寡均應處罰
財政部關務署於(6/25)日表示,為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不法行為,該部已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增訂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排除適用免罰規定,以強化邊境管制措施。
關務署指出,為遏止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發生,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報運」進出口貨物侵害智慧財產權相關處罰規定,且無免罰規定。但「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依同條例第36條論處時,如其貨物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過去卻得免處罰鍰,造成「報運」不得免罰,而「私運」得免處罰鍰的輕重失衡,因此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往後私運進、出口貨物等相關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仍應處以罰鍰,以求衡平。
關務署呼籲,經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案件,無論是報運或私運進、出口者,均得裁處罰鍰,並沒入貨物,無情節輕微得減輕或免予處罰適用,民眾切勿購買或販售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進出國境,以免受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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