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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合格教師資格的代理教師於職前年資提敘 與專任教師享有同等待遇
教育部日前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保障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於職前年資提敘,與專任教師有同等待遇。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指出,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的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有關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相關規定部分違憲。
教育部說明,參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中小學具合格教師資格的代理教師所累積的工作經驗,應有適當評價,以保障工作權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增訂第3項,明文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應與專任教師有同等待遇。
教育部指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明定,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即可提敘一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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