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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納管阻詐 未登記者最重可處 100 萬元罰鍰
總統於(7/2)日公布「電信管理法第5條、第79條條文」,明定第二類電信業者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與批發轉售用戶號碼者,須登記為電信事業,業者若未依法登記為電信事業,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藉此減少電信詐騙案件。
電信事業依電信法第11條規定,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的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通常是指不具備第一類電信事業的網路建設,而是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線路,再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以往希望第二類電信能夠有更多創新經營模式,發展更多不同的業務,因此未予以納管,卻導致電信詐欺案件不斷攀高。
有鑑於各式電信詐欺案件層出不窮,電信業者易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取得人頭門號的管道,因此新修電信管理法第5條規定,對於向獲核配用戶號碼的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的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者,或是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如果是在條文施行前已提供這類服務的業者,應於施行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未登記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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