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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國發基金投資運動事業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三讀通過
立法院(7/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以擴大資源挹注、完善職業運動發展、加速業餘運動職業化、支援運動賽事舉辦,提供運動產業更穩固的發展基礎,建立更優質的發展環境。
教育部表示,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三讀條文除了明定,運用數位技術或資訊科技等運動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措施外,並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9條及第19條第1項規定,明定引進國家發展基金及民間資金投資運動事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此外,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三讀條文明定,營利事業捐贈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又為提升民間資源投入運動產業誘因,參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三讀條文同時明定,對職業運動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由百分之一百五十提高至百分之一百七十五,以及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五年延長至十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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