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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交易新秩序,KPMG:綠電業迎雙挑戰 6873泓德能源 雲豹能源 6994富威電力 中美晶
2025/07/30
電業法修正上路,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納管非傳統電力業者
為因應 2050 淨零轉型政策與再生能源快速發展趨勢,《電業法》已於今年5 月正式修正施行,而此次修法重點之一,即是將原本未納入電業管理體系的非傳統電力供應方式業者,正式納入法規架構,藉此回應電力市場多元化與電網穩定性之需求。
本次《電業法》修正第2條,明確增訂「特定電力供應業」為電業類別之一,涵蓋以下三類業者:
1. 執行需量反應措施:透過價格訊號或誘因,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行為
2. 設置儲能設備:設置可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
3. 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其他以非傳統方式供電者
依修正後電業法第15條規定,「特定電力供應業」如以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設備之方式進行電力供應者,須於設置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同意備案,並於完成設置後申請核發電業執照;而所有「特定電力供應業」則均須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該類業者亦須依同法第35條規定,於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時,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
擬與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進行交易之業者,須取得電業執照並加入台電所設之「電力交易平台」。依照目前運作實務,擬加入台電交易平台輔助服務市場或備用容量市場者,應分別辦理申請,方得於日前輔助服務市場以合格交易者身分進行競價交易,或於備用容量市場以買賣方身分,在備用容量交易專區進行備用供電容量交易,此項申請需分別向經濟部標檢局及台電等不同單位辦理,部分案件另需取得地方主管機關許可,此次《電業法》修正第2條,納管「特定電力供應業」,預期應該是將目前的申辦事項整合,讓業者有所遵循,。對於修法前已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特定電力供應業」業者,法規設有一年過渡期,自新法施行日起算,須於期限內完成執照申請,屆期未完成者,將不得繼續營業及參與電力交易平台 。
目前主管機關尚未更新電業登記規則及所營事業登記等相關細部規定,建議相關業者密切關注近期法規動態並及早因應,以確保合法參與市場並維持營運穩定。
經濟部於今年1月8日修正公布「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台電公司原為唯一可賣電給用戶的電業,負擔全部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自2017年「電業法」修法後,開放各電業可銷售綠電給用戶,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亦轉由賣電給用戶的電業共同負擔,綠電業者無論規模大小,都需要準備「備用容量」,包括儲能、燃氣與需量反應。在臺灣再生能源市場開始啟動企業購售電合約後,購售電雙方其中一個議約重點即為「備用容量」義務的分擔,備用容量占比最高為預計出售電力的百分之15,對財務模型評估時有極大影響,財務負擔影響數不小,然而,不同再生能源類型,是否適用相同備用容量、備用容量來源種類為何、是否限於售電業者自己取得,倘若無法自行設置儲能設施或參與需量反應,是否可向台電採購等諸多議題,先前法規尚不明確,不利於各電業評估未來成本。
此次「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後,明訂自行售電給用戶的再生能源業者,太陽光電備用供電容量義務比例為3.3%、陸域風力為6.7%、離岸風力為10%、小水力為10%,廢棄物發電則是15%。在2031年12月31日前完工併網的生質能與地熱,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為10%;之後完工併網者,備用供電容量比例則提高到15%,皆採用固定百分比。
此外,新法規定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備用容量來源,以可接受台電調度之燃氣機組或其他具等量淨尖峰能力之機組或資源為限,除了自建設備外,也可以向台電購買。
KPMG提醒業者注意相關供電成本可能依照政府政策動態調整,例如,再生能源(不排碳)之轉供費用優惠,依據近期經濟部能源署提出之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修正草案,自2026年起轉供費用將依照平均基本費率計收,使再生能源業者共同負擔電力輸配成本,符合電網使用者公平付費精神,不再提供優惠,建議相關業者密切關注動態並及早因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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