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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為高級業務員 金管會修正管理規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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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8-7 00:53: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為高級業務員 金管會修正管理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因應近年證券商朝數位轉型發展,線上開戶及電子交易比重日益提升,為降低經營成本,增進營運彈性,開放證券商得設置或將一般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故增訂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以健全證券商之經營。

證期局指出,配合證券商得設置簡易分支機構,為確保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有效經營之能力,新修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項,明定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

同時,為健全簡易分支機構之營運,確保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具備有效經營之能力,新修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簡易分支機負責人應具備相關積極資格條件。新修規則第11條第3項則規定,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未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者,其法律效果為應予解任。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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