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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流動性不足權證可申請提前下市 避免投資人誤買而遭受損失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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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8-27 01:14: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流動性不足權證可申請提前下市 避免投資人誤買而遭受損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8/4)日表示,為因應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以及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經學界及業界委員提出開放無流通在外權證得申請提前下市的意見,嗣研擬開放權證提前下市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促進金融商品多元發展與市場國際化。

所稱認購(售)權證,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是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的第三者所發行表彰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的有價證券。且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2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2條規定,認購(售)權證採無實體發行。故權證是一種「未來可以用特定價格買賣證券的憑證」。

金管會表示,由於市場上部分權證發行後,因為價格變化或交易冷清,已無投資人持有或交易,但卻因為尚未到期而持續掛牌,容易讓不熟悉的投資人誤買流動性不足的權證,開放權證提前下市或下櫃機制,可避免投資人誤買流動性不足權證,降低投資人遭受損失的風險。

因此,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針對權證自初次上市或上櫃二個月(不含)起至到期日前二個月(不含)止,如無流通在外發行單位且最新履約價格達到價內或價外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等三項條件同時符合者,發行人得申請權證提前下市或下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提報相關規章修正草案,業經金管會同意備查,將俟二單位電腦系統調整後公告實施,避免發行人將資源配置於無效率的商品,提升市場資源配置效益,進一步健全權證市場的長遠發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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