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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增修 凌虐未滿 7 歲兒童致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日前公布刑法第286條、第272條之1條文,對於未滿七歲之人,凌虐致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按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未滿七歲之人並無行為能力。殺害未滿七歲之人,惡性極為重大,有必要加重處罰,新修刑法第272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刑法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又刑法殺人罪之成立僅以具殺人故意為必要,本不應過度強調行為人必須具有強烈之殺人動機及犯罪目的,否則就以社會關係單純之嬰幼童為被害人之犯罪,幾無成立殺人罪之餘地。規範獨立之虐殺嬰幼童罪,乃在揭示就無動機、目的之施暴、凌虐嬰幼童犯罪,行為人主觀之惡性及可非難程度,相較典型具有一定動機目的之殺人行為有過之而無不及,以「殺人罪」已不足以評價「虐殺」此等殺人方式,新修刑法第272條之1第2項規定,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參諸刑法第328條、第347條規定,對於犯強盜罪、擄人勒贖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死刑。較之未滿七歲之嬰幼童,並無自我保護及反抗之能力,其地位幾乎等同於強盜罪中之「至使不能抗拒」,因此對嬰幼童凌虐致死者,其行為罪大惡極並泯滅人性,其最高刑度應提高至死刑,新修刑法第286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對於未滿七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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