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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賦予稽徵機關就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裁量權 財政部修正標準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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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稽徵機關就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裁量權 財政部修正標準

財政部於日前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將扣繳義務人未申報與填發憑單的罰則,由原先按固定金額或比率計算罰鍰,修正為按罰鍰上、下限內金額處罰,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優化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指出,考量已於申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者,其應受責難程度較低,新修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增訂團體、私立學校、事業等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已於申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的給付總額在八萬元以下,或逾十日惟已自動補報或填發且給付總額在六萬元以下,或於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期限內補報或填發且給付總額在四萬元以下,免予處罰。而機關、行政法人、團體等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於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的扣繳稅額在八千元以下,依同標準第6條規定,免予處罰。至於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於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的股利或盈餘金額在八萬元以下,或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的股利憑單股利或盈餘金額百分之三十,同標準第8條規定,免予處罰。

此外,「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將未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第114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的違章情形,訂定不同裁罰比率,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

財政部最後表示,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若是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然而為了鼓勵納稅義務人自新,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者,新修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不予計入相同違章事實次數。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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