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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保留土地規劃利用彈性 縮短獎勵造林期間為 6 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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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9-13 00:59: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保留土地規劃利用彈性 縮短獎勵造林期間為 6 年

農業部、原住民族委員會(8/18)日會銜修正「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縮短獎勵造林期間為六年,規劃以木材生產林、非木材生產林二種不同目的分流實施造林,增加土地規劃利用彈性,並採堆疊式獎勵方式增加獎勵金類別,引導生產林產業所需木材,增列多元輔導方式。

農業部表示,為保留土地規劃利用彈性,考量造林新植至成林需六年期間,新修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5條第1項前段,明定獎勵造林期間為六年。又為鼓勵獎勵造林人積極撫育管理林木,並生產符合產業所需之結構用材,增列同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成林獎勵金及結構用材獎勵金。另考量造林作業成本,同時提高同條第2項第1款第一年新植之造林獎勵金為新臺幣二十萬元,第二年至第六年撫育之造林獎勵金為六萬元。此外,新修辦法第6條第2項明定,造林區位擴大納入有造林需要或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

新修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1條至第17條及第20條規定,臚列造林必要條件、申辦流程及審查標準,增訂獎勵類型與指定樹種,並強化檢查、廢止及資源管理機制,建立更具彈性與效能的造林體系。又為避免大面積林地或次生林伐採影響生態環境,且考量次生林係經自然演替恢復植生,已有林木覆蓋,有個案審查造林需要之必要,新修辦法第15條第2項明定有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次生林之情形者,應提送審查小組審查並提出建議。

中央主管機關為輔導公私有林朝向森林永續經營,新修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29條規定,推動林業永續多元輔導方案,輔導造林人進行系統性森林經營規劃,並補助其經營所需之林業機具、森林驗證、造林撫育等項目經費,及輔導其發展林下經濟、取得國產木竹材標章等措施,提升造林人之森林經營意願及維持長期林業經營之經濟收益。又為保障林農權益,新修辦法第32條增訂,本次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尚未期滿之案件,在過渡期間內,原則維持原條件至二十年獎勵期滿,例外得依本次修正之規定變更獎勵造林期間為六年或終止造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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