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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 應留意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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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9-20 01:17: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 應留意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因而減少,經依序沖抵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該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國稅局指出,採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之營利事業,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

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八十六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八十七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營利事業之被投資公司於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增資發行新股,營利事業未參加認購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減少新臺幣五百萬元,營利事業以帳上無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故沖抵保留盈餘五百萬元,並於辦理一百十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該沖抵保留盈餘數五百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查得營利事業帳載八十七年度至一百零九年度保留盈餘達八千萬元,營利事業應依序且足額先沖抵該保留盈餘,尚不得沖抵一百十年度稅後盈餘及列為一百十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爰予剔除補稅二十五萬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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