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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資遣可請有薪謀職假 勞動部:雇主不得要求提供求職證明
勞動部於日前表示,雇主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向雇主申請謀職假時已釋明事由,雇主即不得拒絕給假,也不得令勞工提供求職相關證明文件。若拒絕給假,可處兩萬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終止勞動契約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的工作時間,請假期間的工資照給。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意旨,是為提供接到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的勞工得利用工作時間外出謀職的機會,以縮短失業期間,協助勞工儘速就業,因此明定雇主應給予勞工於預告期間每七日不得超過二日的工作時間,得請假外出謀職,且工資照給。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謀職假並非「勞工請假規則」所定的相關假別範圍,勞工申請謀職假時,雇主尚不得直接援引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而實務上仍常見雇主要求勞工應提供謀職事證方同意給假,致衍生勞資爭議;考量現行求職管道多元,尚難要求勞工均可提出具體事證,且若干勞工反映擔心雇主獲悉其前往面試的事業單位,將影響其錄取等不利於其求職情形。
依勞動部114年8月15日勞動關2字第1140143791號函規定,基於勞基法所定謀職假保障勞工權益的意旨,如雇主已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向雇主申請謀職假時已釋明事由,雇主即不得拒絕給假,也不得令勞工提供求職相關證明文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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