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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屬於人行道的範圍 不得違規占用騎樓停車或設置障礙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日前針對一起交通裁決事件作出判決,認為騎樓屬於人行道的範圍,故民眾不得將汽車停放於自家騎樓。
有民眾將小貨車停放在其住家的騎樓或騎樓外道路,警方於九月至十月間陸續開罰,其中二十七張停在騎樓,一張停於騎樓外門口影響其餘車輛及行人通行,總計二十八張九百元的罰單。民眾不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其住家在地震後,基於安全考量,騎樓已封閉通行,早已不具供公眾通行功能。因此要求撤銷所有罰單。
一審法官認為騎樓已無法通行,失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定義「人行道」的功能,難認妨礙通行,僅罰一件臨停路邊妨礙交通影響他車通行,其餘裁罰則撤銷。主管機關對撤銷罰單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則認為,騎樓既屬專供行人通行使用的人行道,該功能並不會因違規增建牆面就消除,若違規占用騎樓停車或設障礙物的話,應即時停止占用並消除障礙,且負有罰鍰的行政責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4年度交上字第10號判決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第3款、第56條第1項第1款及第8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的規定,並參據司法院釋字第564號解釋意旨,可知專供行人通行的騎樓係屬道路種類中的人行道,負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因此騎樓既應納入道路管制措施的適用範圍,其所有人雖仍享有所有權,且未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但利用行為不得有礙於通行。
法院進一步指出,騎樓既屬專供行人通行使用的人行道,行為人有違規占用騎樓停車或設置障礙物,妨礙公眾通行情事者,其法律效果係該違規行為人應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且負有罰鍰的行政責任,尚無使該騎樓因此發生廢止的法律效果。換言之,供行人通行的整條騎樓廊道,若有數住戶分別違規占用其門前騎樓,妨礙公眾通行,無論其違規行為發生的先後,均應各自單獨負其行政法上的責任,發生在前的違規行為,無論其占用狀況消除與否,均不影響該騎樓尚具人行道性質的法律效果,亦無從使發生在後的違規行為因此具有法律正當性,而卸免行政罰的責任。因此改判原撤銷的二十七張罰單仍須繳納,且不得上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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