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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投資新創事業所得減除優惠要件調整 經濟部公告修正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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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新創事業所得減除優惠要件調整 經濟部公告修正草案

經濟部(8/28)日公告「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修正草案,以因應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調整個人以現金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租稅優惠相關要件。

經濟部表示,配合國家政策推動,扶植具有高成長潛力、關鍵戰略價值或可帶動整體產業升級之產業,協助該等新創事業公司穩健成長,草案第4條第1項明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第2項所定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定義,並規定其適用領域由經濟部公告。又為因應國家推動產業發展政策之變化,草案第4條第2項明定,經濟部得視產業政策推動情形,每二年邀請相關產業界、學術界、研究機構與政府機關代表檢討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適用領域。

經濟部指出,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已修正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要件,為利個人及公司遵循適用,草案第5條第1項至第3項定明,個人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一百十三年內,投資於設立登記未滿二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且持股達二年者;及於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八年內,投資於設立未滿五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達五十萬元,自取得股份日起持股達三年者,得適用所得減除優惠。但被投資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非屬經認定之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其減除之金額以三百萬元為限。

經濟部說明,草案第6條第2項針對已於一百十三年前取得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設立登記未滿五年之公司,倘個人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以現金投資同一公司,亦宜使其得適用投資於設立登記未滿五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所得額減除租稅優惠,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明定是類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資格展延至公司設立登記滿五年為止,公司無須再次申請核定。但欲申請認定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應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之申請同時提出,併同檢附公司投入國家推動重點發展領域之證明文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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