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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婚姻協議書:為自己簽立愛情保單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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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協議書:為自己簽立愛情保單

新北樹報
新北樹報/簡筱芸律師



最近遇到不少朋友及客戶詢問:「婚後可以簽婚姻協議嗎?可以約定什麼?自己寫的有效嗎?」


這些問題反映了現代婚姻生活的現實面:結婚不只是浪漫承諾,也涉及生活安排、財產分配、家務協調與子女教養等實際問題,簽立一份婚姻協議書,把愛與責任說清楚,提供彼此更安心的保障。

婚前最佳,婚後照樣可以簽立。

建議在結婚前,就先坐下來好好討論,不僅能增進彼此信任與溝通,也能詳細了解雙方在財產、家務、生活費用等事務上的價值觀,提前解決意見的分歧,讓彼此對於即將步入的婚姻關係,更有安全感。(治療婚前恐懼症的最佳良藥!)

要約定什麼?

姓氏
:是否要冠他方姓氏?若有子女,要從何人姓氏?
同住處所
:結婚後要居住在哪裡?是否與他方親屬同住?
婚姻財產制度

彼此間財產歸屬、如何管理使用等,取決於採行何種財產制度,若未特別約定,預設為《法定財產制》,但雙方亦可透過書面協議,採行《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不論在婚前或婚後,只要是
以書面形式作成
,即具有效力。
但若
要對抗第三人,須向法院辦理財產制契約登記
,且必須先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也就是以雙方已在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為前提。
簡言之,婚姻財產制約定,可以在婚前簽立協議,但無法在婚前辦理登記。
家庭生活費用與自由處分金
:日常水電、瓦斯費應由誰支付、小孩的教育費用如何分配、是否要給予生活費、零用金,甚至是對於他方父母的孝親費等,都可以透過協議訂明清楚。
家務分工
:由誰倒垃圾、誰負責接送小孩等日常瑣事,也能提前談好,避免爭執。
忠誠義務
:婚姻係以經營共同親密生活為目的,且具有排他性,彼此間應互守誠實義務,確保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因此,不論是在交往關係中(婚前)或結婚後,都能透過約定關於一方違反忠誠義務,侵害他方配偶權之行為(例如與他人合意性交、逾越男女交往分際等),須給付他方一定數額賠償金之條款
[1]

哪些條款可能無效?


在婚姻關係裡,會遇到的問題五花八門,只要你想得到的,都能提前約定清楚,本於契約自治,原則上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然而,當協議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會被認定為無效。常見如:

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損害賠償
:婚姻雙方固然負有同居義務,但若透過協議約定不履行時,須給付他方賠償金,則會被法院認定係以強制手段逼迫他方履行同居義務,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而無效
[2]

預立離婚條件或離婚後之權利義務關係
:提前訂立此類約定,如:「幾年後一定要離婚」、「若雙方感情不睦或其他原因導致難以偕老時,願意無條件配合辦理離婚登記,並拋棄所有因離婚所生之權利」等,已為這段婚姻關係提前設下結束的可能性,通常會被法院判定與彼此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婚姻本質牴觸,而無效。
協議內容自由又多元,但若不小心踩到法律紅線,仍可能成為無效約定,即使雙方已達成共識,仍建議在簽署前,尋求律師協助審閱確認,讓彼此的愛與承諾走得更長遠。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家上字第22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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