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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享有 3 年租期保障 內政部通過租賃條例修正草案
內政部(9/18)日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以「保障三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為三大方向,目的在於讓租客能穩定安居,房東出租更放心,推動租屋市場朝長期穩定發展,建立互信共贏的租屋環境。
按現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第1款規定,在租賃期間若租客有毀損、欠租等情形,房東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並於終止前三十日通知租客。為使租客能穩定安居,在「保障三年租期」部分,草案規範租客享有三年租期保障,除非房東有自用需求或遇有欠租、毀損等法定情形,否則不得拒絕續租。房東若因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通知,並規範收回後一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規定將處罰則並須補償租客三個月租金。
在「限制續約租金漲幅」部分,為避免租客因不合理漲租被迫搬遷,修法規範房東續約雖可調漲租金,但須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通知,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確保租金調整合理。
此外,在「強化租賃雙方權益規範」部分,草案明定房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違反者相關約定無效並處以罰則。同時,也兼顧房東權益,增訂「租霸下車條款」,若租客惡意欠租、妨礙安寧秩序或從事非法活動等,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對於經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證的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若租客欠租已符合法定終止條件卻仍拒絕搬遷,房東可逕送強制執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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