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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需要勞工出勤時 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
勞動部日前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如確需要勞工出勤,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
勞動部說明,天然災害發生時,雇主非必要不應該要求勞工上班,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3點強化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勞工的權益,明確雇主有提供通勤協助義務,減少通勤災害發生可能,降低雇主面臨勞工發生通勤職災的風險。同步增訂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的通勤協助事項,應參照本要點事先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規定。雇主為了營業需求而請勞工出勤時,勞工為自身安全改搭計程車所需額外負擔的交通費用,應由雇主協助,不該勞工負擔。
勞動部指出,勞工在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可不出勤,且雇主不可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可以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的處分。但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經勞工同意而出勤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3點,明確規定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且要求雇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知悉雇主所提供通勤協助的內容。此外,為落實要點新修正規定,勞動部同步修訂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工作規則時,會要求事業單位納入通勤協助相關內容。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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