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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對已稅車輛改裝車身應課徵貨物稅 違者應補徵貨物稅及裁處罰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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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稅車輛改裝車身應課徵貨物稅 違者應補徵貨物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國稅局(9/25)日表示,近期查獲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裝車身,卻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的統一發票,隱匿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裝車身的事實,經查獲補徵貨物稅並處一萬五千元的罰鍰。

財政部說明,國稅局運用稅務資料庫交查發現轄內某汽車修理廠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大額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似有異常,經查發現修理廠是在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前,及新領牌照登記次日起一年內,改裝車身,且改裝車身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而修理廠卻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結果被補徵貨物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指出,依財政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改裝車身,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項所稱「產製」,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可免辦產品登記,而採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前,改裝車身應按含改裝車身的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並由各裝置廠商就其改裝部分,完納貨物稅,若廠商已稅車輛在新領牌照登記日的次日起一年內,改裝車身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一萬五千元以上者,亦應就改裝車身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經營汽車修理業者,自行檢視是否有漏報繳已稅車輛改裝車身應納貨物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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