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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偽造車牌重罰 7 萬 2 千元 若肇事致人傷亡將可沒入車輛
交通部於(9/25)日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6條及第2條附表」,使用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汽車所有人最重可罰七萬二千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若偽造變造他車車牌、違規致人傷亡,或是十年內第二次違反規定,將可沒入車輛。
交通部指出,有鑑於汽車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行駛的違規案件有增加趨勢,不但妨礙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號牌管理、警察機關對交通稽查正確性,並致生損害該偽造、變造號牌真正使用人,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及衍生治安問題,有必要強化牌照管理作為。因此依新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6條規定,遭舉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或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2項、第4項應沒入的情形,即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
交通部進一步指出,使用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將對汽車所有人處七萬二千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若偽造變造他車車牌、違規致人傷亡,或是十年內第二次違反規定,則可沒入車輛。此次修法也併罰非汽車所有人的駕駛人,明知他人車輛是偽造車牌,仍使用行駛上路,可開罰駕駛人三萬六千元。此外,汽車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以及牌照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等違規樣態,也將重罰三萬六千元。
另外,牌照吊扣期間行駛汽機車,從原先機車罰五千四百元到八千一百元、汽車罰七千兩百元到一萬八百元,均直接重罰三萬六千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牌照。而未領用牌照行駛、報廢登記的汽車仍行駛、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或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且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等,罰款也提升至三萬六千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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