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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由 100 萬元調整為 200 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25)日公告,「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9條修正草案」,將得不計入本限額標準授信限額的小額放款金額,由新臺幣一百萬元調整為二百萬元。
金管會說明,因應信用合作社承做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為減輕信用合作社於執行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準用銀行法第33條之3的授信限額須徵提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的作業負擔,草案第9條適度將得不計入本標準授信限額的小額放款金額,由一百萬元調高為二百萬元,以擴大免徵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降低信用合作社的作業成本。
金管會指出,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自然人、非營利法人、同一營利法人、同一關係人的授信總餘額的上限,目的是為使信用合作社可貸資金合理配置並降低、分散授信風險,避免信用合作社風險性資產集中於單一或少數客戶,影響信用合作社經營的安全性與健全性,另為加強推動辦理小額放款業務,對一百萬元以下的小額放款,可不計入本限額標準的授信限額。調高免計入授信限額的小額放款金額,以擴大免徵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降低信用合作社的作業成本。此外,考量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發布迄今信用合作社規模亦大幅成長,目前全體信用合作社淨值已近本限額標準發布時的兩倍,又考量信用合作社規模與體質現況,對辦理大額暴險風險管理量能已有所提升,並為與銀行法之相關監理規範一致,適度調高其免計入授信限額的小額放款金額,草案第9條調高得不計入本規定授信限額的小額放款金額為二百萬元。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依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準用銀行法第32條有關不得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金管會以114年7月10日金管銀法字第11402720286號令釋明銀行法第32條的消費者貸款額度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二百萬元為限,信用合作社應比照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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