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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權無人繼承 法務部:歸屬國庫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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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權無人繼承 法務部:歸屬國庫

法務部於日前表示,有關無人繼承的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權,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歸屬國庫。至於歸屬國庫後應如何處理,是否為避免滋生介入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的爭議,而予以變賣或為其他處置,則應由權責機關依相關法規辦理。

無人承認繼承的賸餘財產,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期限屆滿後,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此一效果係依法律規定而生權利的移轉,無待交付或登記,也不以除權判決為效果的發生要件,其賸餘財產當然歸屬於國庫。此外,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其意旨是為落實黨政軍退出廣播電視的政策,維護新聞專業自主空間與健全民主政治。

針對民眾所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的股權,因屬無人繼承的情形,法務部114年10月2日法律字第11403509240號函表示,於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後,即當然歸屬國庫,不待遺產管理人移交,至於歸屬國庫後應如何處理,是否為避免滋生介入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的爭議,而予以變賣或為其他處置,應由權責機關依相關法規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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