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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 教育部修正請假規則
教育部(11/8)日修正「教師請假規則」 ,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且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教育部表示,為完備教師請假規定,通盤檢視各假別的規範情形,新修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增訂身心調適假,鼓勵教師重視心理健康、強化職場韌性。新修規則第8條第2項及第4項本文則規定,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其到職次學年度續兼時,休假日數計算之表述方式;及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
同時,放寬侍親、育嬰以外事由留職停薪者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即得享有休假,新修教師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休假日數計算方式,於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得以其年資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新修規則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則明定,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及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其檢證規定。
此外,配合學校學年制計算休假之作業,新修教師請假規則第19條規定,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之規定,溯自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生效,其餘條文自同年十月十日施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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