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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賦予法官裁量空間 法務部:以符罪責相當
法務部於日前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考量毒品擴散行為的具體個案情節不一而足,賦予法院因應個案情節,得適用減刑規定的裁量權限,以保有量刑的彈性,並可避免罪責與處罰不相當的情形,已充分符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
法務部指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對違法情節輕微的個案,均不分情節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致生情輕法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因此廣納各界意見凝聚修法共識,草案規定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其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但曾因故意犯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其修法方向是考量毒品擴散行為的具體個案情節不一而足,賦予法院因應個案情節,得適用減刑規定的裁量權限,以保有量刑的彈性,並可避免罪責與處罰不相當的情形,已充分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其政策考量,而以「適用上違憲」的宣告方式,認僅適用於某些個案時違憲,並非認所有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均得減輕其刑。對於部分案件罪刑不相當的情形,是以「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的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並未指示特定方式方能調和罪刑不相當的情形。
至於協同意見書對於「無其他犯罪行為」是指「法院判決時被告尚無其他犯罪行為(不以毒品犯罪行為為限)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紀錄而言」。考量行為人前經故意有罪判決確定再犯毒品擴散行為者,其守法意識薄弱,為避免減刑範圍過寬致無法達到刑罰的嚇阻效果,或影響被告供出來源的意願致難以向上溯源、根除毒害,故排除適用減刑規定。將現行規定更細緻化賦予法院依個案情節輕重,量處適當刑的裁量權限,未來也將持續深化反毒工作,減少毒害。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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