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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授權等權利金收入 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國稅局(10/14)日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商標授權國內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等業務,經申請財政部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百分之十五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又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第3款第2目規定,提供營業權、專利權、商標權,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各種特許權利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所收取之報酬屬權利金,無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旅館經營管理及行銷等服務所收取之報酬,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惟經查核發現,國內營利事業亦有權使用外國營利事業之品牌作為商業名稱及使用其相應之商標,雙方未約定計費方式,另查外國營利事業於境外向其他旅館業主收取商標授權金係按每月經營旅館收入之百分之零點五計算,爰核准外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應先行扣除商標授權費部分,始可適用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至商標授權費屬權利金收入,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國稅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時,請先行審視合約內容,如服務內容涉及授權使用無形資產部分,應自合約中劃分屬權利金性質之收入,不得適用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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