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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刑警為土方利益持槍殺人一審判無期 高分院 7 大理由改判 12 年 6 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日前針對一起殺人案件作出判決,有退休刑警被控因土方利益糾紛,三年前槍殺一名男子,一審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等判處無期徒刑。二審該院以其自白認罪,並以八百萬元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等理由,改判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臺南高分院表示,有退休刑警與被害人素有嫌隙,被害人某日隻身前往尋釁嗆聲,過程中一度取出具有槍枝外形的器物示威。待其離去後,退休刑警隨即電話聯繫其他友人前來助勢,但尋仇未遇,於是改至一處土地公廟泡茶聊天。而後,被害人駕車行經土地公廟前,赫然發現退休刑警等一行人,乃持槍對空擊發一槍,之後雙方互有開槍,最後子彈擊中被害人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一審依殺人罪等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殺人者,依刑法第271條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臺南高分院指出,行為人上訴後,已坦認其所犯之罪,且以八百萬元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並已全數履行完畢,此部分攸關其犯罪後態度,原審未及審酌,因而撤銷改判,同時,原判決諭知褫奪公權終身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也一併撤銷。
此外,臺南高分院逐一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輕重標準,指兩人間素有嫌隙,於案發當日,被害人先至行為人住處尋釁,且至土地公廟時,被害人也先對空鳴槍,因而各持所攜帶槍、彈射擊,進而發生本案;行為人使用殺傷力強大非制式手槍作為武器,造成被害人遭擊中而死亡,犯罪手段實屬惡劣;行為人於案發前,未曾有犯罪紀錄素行;行為人與被害人前因土方事業而生有爭執,素有嫌隙;行為人在本案中全程參與且居於主導者地位;行為人犯行造成被害人生命消逝不可挽回結果,家屬更承受天人永隔的喪親之痛;行為人前未能坦承犯行,於該院審理時,終能自白認罪,且以八百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已全數履行完畢等一切情狀。依上述七大理由,改判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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