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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都中心辦理社會宅業務取得房屋 具公益性免徵契稅
財政部(11/5)日表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執行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具公益性,免徵契稅。
財政部指出,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1條、第2條第1項規定,國家住都中心為行政法人,又按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參照財政部11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1400600080號令,該中心執行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具公益性,得比照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契稅。
財政部說明,國家住都中心依內政部指示辦理社會住宅業務,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視同政府機關。考量興辦社會住宅是推動住宅政策之重要工具,該中心取得公有房屋興辦社會住宅具高度公益性,社會住宅雖為專供出租用之住宅,惟與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但書規定所稱供營業用之情形尚有不同。故該中心以取得公有房屋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免徵契稅,減輕興辦社會住宅的賦稅負擔,以協助弱勢民眾住的需求,落實居住正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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