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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禁行河濱自行車道,元旦起最高罰1200元
01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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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自行車騎士與行人的安全及休憩品質,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已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電動自行車)將全面禁止進入台北市轄區內所有自行車道,範圍包含廣受市民利用的河濱公園自行車道。台北市水利處強調,此項禁令旨在回應近年來接獲眾多民眾反映微型電動二輪車嚴重影響自行車道使用者的安全。經水利處邀集交通、民政及警察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後決議,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河濱公園自行車道。為共同保障雙北生活圈民眾的安全與舒適,新北市政府亦同步發布公告禁行微型電動二輪車。
水利處呼籲所有微型電動二輪車使用者務必遵守新規,違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罰,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200元,切勿因一時違規而「傷了荷包」。水利處表示,為落實宣導與執法,目前已在各水門出入口及自行車牽引道等處懸掛布條,並計畫自115年起派員加強巡邏。一旦發現民眾違規行駛,巡查人員將會拍照並配合現有科技執法路段,將違規事證移請本府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罰新台幣300元至1200元。
水利處河管科進一步說明,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微型電動二輪車(無踏板設計)依規定需完成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車險,且駕駛人須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乘,騎乘時並需配戴安全帽。此類車輛最大行駛速率限制於25km/h以下,且不得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與規格。最關鍵的是,微型電動二輪車不可騎上人行道和自行車道,亦不可載人載貨,必須依規定停車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駕駛。水利處也呼籲民眾,若在河濱公園發現有人違規行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可撥打檢舉專線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向台北市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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