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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買賣舊制房屋 財政部:也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於(11/10)日表示,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子女如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也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舊制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如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且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而「自用住宅房屋」是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考量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房屋,均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財政部114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404562820號令放寬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得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將重購優惠擴及未成年子女,兼顧情理並保障民眾自住權益。
財政部提醒,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如符重購退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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