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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保險業申請設立國外子公司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達法定標準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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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申請設立國外子公司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達法定標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就保險業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符合之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標準,由現行百分之二百以上修正為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接軌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基礎將有所不同,為利制度銜接,新修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保險業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符合之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標準,由現行百分之二百以上修正為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2項第1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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