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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無照駕駛汽、機車罰鍰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1/19)日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高無照駕駛汽、機車的罰鍰,無照駕駛機車最高可處三萬六千元罰鍰,汽車最高可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將累犯計算期間由五年延長至十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首次無照駕駛汽車處罰鍰三萬六千元至六萬元,首次無照駕駛機車罰鍰一萬八千元至三萬六千元,累犯累計期間由五年延長至十年。同條第2項規定,十年內兩次無照駕駛大型車處八萬元罰鍰、無照駕駛汽車處六萬元罰鍰、無照駕駛機車處三萬六千元罰鍰。若十年內三次以上無照駕駛,大型車按前次違反金額加罰兩萬四千元,汽、機車按前次違反金額加罰一萬兩千元。無照駕駛、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的駕駛執照或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仍駕駛汽、機車的話,依同條例第21條第5項規定,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若違反上述情形,使用的汽機車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若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機車牌照六個月,十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一年。
當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時,若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無照駕駛或使用偽造駕照等情形的話,汽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前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二萬四千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且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若是因此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若汽機車駕駛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嫌疑,拒絕接受或發生交通事故無法實施酒精測試檢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測試檢定,並應於實施後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許可者,應於三日內撤銷,受血液測試檢定者得於受血液測試檢定後十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且血液測試檢定結果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僅得作為執法利用。
此外,聽到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的警號,汽車駕駛人不立即避讓的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2項規定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行人則依同條例第78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處五百元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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