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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大幅提高併購金控公司門檻 金管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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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提高併購金控公司門檻 金管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5)日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提高併購門檻,要求首次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取得控制性持股,並提出合理可行的財務及資金籌措規畫,且公開收購行為以現金為對價,以降低變數或不確定性,建立更健全的併購環境。

金管會指出,近來金控吹起併購風,且都出現第三方搶親情況,由於金融機構間的整併涉及層面廣泛,對金融市場影響重大,為確保金融市場秩序與穩定,降低整併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新修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8款提高對金融機構所為的首次投資,應取得該被投資金融機構的控制性持股,即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考量金融控股公司對公開發行公司的投資,如其公開收購的對價具不確定性,例如以發行新股為公開收購的對價,因公開收購價格不確定,且併購雙方的股價易受干擾而波動,基於維護市場秩序及符合實務運作,同條第6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公開發行公司,其進行的公開收購,該收購對價應以現金為之,進行股份一次購足。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於首次投資金融事業時,獲得充足的資訊與相關評估建議,且考量金融控股公司均已設置審計委員會,因此新修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增訂金融控股公司規劃向主管機關申請首次投資,於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應委請外部獨立專家參與提供意見,且外部專家的報酬不得與投資案完成與否連結。

金管會最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投資金融及非金融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如該投資涉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股份者,於主管機關核准前,能否啟動公開收購尚具高度不確定性,新修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就公開收購案通過的收購條件,包括收購價格、數量、期間等,應予以保密、不得對外揭露,以避免影響市場價格、股東權益及金融市場秩序安定。此外,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金融事業,經主管機關否准後,如擬再次申請投資,宜先就遭否准的原因進行充分調整改善,或與相關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而非於短時間內再次提出申請,故增訂同條第3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金融事業,經主管機關否准者,於一年內不得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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