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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增訂投資計畫及完成證明的管控機制 修正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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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投資計畫及完成證明的管控機制 修正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經濟部及財政部日前會銜修正「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增訂投資計畫及完成證明的管控機制,明定重點產業適用領域範疇包括有機器人、人工智慧、無人機系統等。

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的修正,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第3條,修正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本辦法所得減除租稅優惠要件及所得減除上限為新台幣五百萬元,且不得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的規定。同辦法第4條修正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認定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的期限自兩年延長為五年、應備資料及相關事宜。並修正同辦法第2條附表,將機器人、人工智慧、無人機系統等納入國家重點發展產業適用領域。

為確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募得的資金用於合於獎勵目的用途,保障個人投資人權益,並避免現行僅採事前形式書面審查而無投資後監管機制可能造成高所得者套取租稅利益,或有心人士假藉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可享租稅優惠之由,從事不法吸金詐騙,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第5條增訂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的程序,同辦法第6條增訂執行投資計畫應遵循事項,同辦法第7條增訂投資計畫完成期限及申請延長期限的規定。且計畫完成後要依同辦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完成證明,完成證明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期加速新創將募得資金投入營運所需、及早完成投資。

此外,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第13條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投資計畫核准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的情形。同辦法第14條增訂應申請註銷或更正投資額減除證明書,及應補繳或追繳稅額並加計利息的情形。並於同辦法第15條增訂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變更原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投資計畫核准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的情形。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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