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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詐騙刑責並增訂禁奢條款 詐防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對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犯罪所得,認定為行為人因詐欺犯罪而獲取之所得,非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且為嚴懲詐欺犯罪並兼顧被害人獲得損害填補之權利,並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金融防詐措施,立法院昨(十七)日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內政部指出,為嚴懲詐欺犯罪以強化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修正案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數額修正為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十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達一千萬元者,處十二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三億元以下罰金、達一億元者,處七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五億元以下罰金,擴大適用範圍,並為相對應層級化之刑事處罰。同時,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八十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之詐欺行為,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
內政部說明,為加速攔阻詐騙金流,因應網路詐騙金流移轉快速,修正案規定警察機關得將疑似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進行關懷、勸導或通知警察到場。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得跨業照會。財金公司及聯徵中心得建立平台,協助跨機構合作,以科技分析辨識涉詐帳戶。此外,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跨業聯防通報機制。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為貫徹嚴懲詐欺犯罪及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促使法院量刑時將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情形,納為科刑標準,參考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立法精神,有必要將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未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修正案明定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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