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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繼承人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承認繼承 否則賸餘遺產將收歸國有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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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2-28 01:04: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繼承人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承認繼承 否則賸餘遺產將收歸國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9)日表示,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清理代管遺產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的總值高達新臺幣三十一億七千兩百九十一萬元。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國產署說明,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3項規定,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法院為維護公益及國庫有期待利益,而指定該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因遺產管理各項作業繁瑣,且多面臨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及承辦人力不足等問題,使辦理時程長,並須另行委任律師處理法律專業或訴訟事務。

國產署指出,社會經濟型態改變或我國邁入高齡化或少子化社會結構,導致無人承認繼承案件的主要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或被繼承人無子女、親人繼承遺產等,為加速清理代管遺產未結案件,國產署訂定清理計畫,近五年清理結案九百七十案,平均每年清理結案一百九十四案,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總值達三十一億七千兩百九十一萬元。

國產署進一步指出,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的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因此,國產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如擬承認繼承,務必於法院公告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向該署承認繼承,否則被繼承人賸餘遺產將依法收歸國有。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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