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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未成年性侵案 20 歲前不計入追訴期 行政院通過刑法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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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3-12 01:22: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未成年性侵案 20 歲前不計入追訴期 行政院通過刑法草案

行政院於(1/29)日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時遭性侵害的被害人。另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公然侮辱者,可處最高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過往不少兒少性侵被害人成年後揭發案件,卻因逾刑事追訴期間,無法問責加害人,且被害人案發時如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創傷、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權利,或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的救助,等到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因此刑法草案第80條及刑法施行法草案第8條之2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時遭性侵害的被害人。

為強化社會安全網,刑法草案第87條增訂「刑中監護」制度,賦予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於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以監護,確保其獲得及時治療與必要保護。配合此新制,刑法施行法草案第9條之5明定修法前已裁定監護但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之適用原則,以利制度順利銜接與落實。此外,因應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刪除刑法感化教育與強制工作相關規定,使兒少處遇機制更符合法治與人權保障原則。此外,針對特種文書等遭偽造或變造,侵害公共信用較一般公私文書更為嚴重,沒有適用較低刑度處罰的必要,故刑法草案第211條、第212條刪除現行規定,依各文書本質適用,並調整刑度,使法院量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由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有違,並指明侮辱公務員罪需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成立犯罪,故刑法草案第140條配合判決意旨修正,以衡平言論自由與公權力行使。有鑑於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深偽技術等特定犯罪手段犯罪者,侵害人民之名譽及信用甚鉅,刑法草案第309條、第310條及第313條及增訂第313條之1新增加重處罰規定,以遏止這類犯罪。另提高公然侮辱、誹謗等罪的罰金刑刑度,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未來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公然侮辱者,處最高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誹謗與妨害信用罪,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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