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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投信投顧事業投資私募股權基金 投資比率不得超過全委帳戶淨值 40%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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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3-27 00:56: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投信投顧事業投資私募股權基金 投資比率不得超過全委帳戶淨值 4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其投資比率與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的投資比率併計,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四十。

金管會指出,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6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私募股權基金及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的境外基金,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不得投資的項目。而投資於私募股權基金及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的境外基金,客戶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及該會依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所定條件。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私募股權基金及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的境外基金,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2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386137號令規定,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明定「得投資於私募股權基金或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及該等基金的選擇標準,且私募股權基金應符合相關法律監管要求等規定,同時投資說明書應揭露或應載明基金屬性、投資風險等事項,並指派專人向客戶解說,並請客戶於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簽名或蓋章,確認已充分告知。

金管會最後表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私募股權基金,除依上述規定辦理外,其投資比率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0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39378號令規定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的投資比率併計,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四十。此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私募股權基金或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的境外基金,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選取該類基金的標準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針對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應另制定評價政策與運作機制,及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評價政策難以執行的例外情形處理作業程序,提經董事會通過。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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