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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育孫留停得申請至孫子女滿 3 足歲 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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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4-2 00:52: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育孫留停得申請至孫子女滿 3 足歲 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教育部人事處日前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並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人事處表示,考量育嬰及育孫留職停薪均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幼兒,新修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同條第2項則刪除原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有關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須照顧,而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之規定。

人事處指出,為營造友善育兒職場,並簡化相關行政作業程序,新修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放寬育孫事由得一次申請最長至孫子女滿三足歲止,不受「留職停薪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之限制。又考量各家庭依實際情況及需求選擇之育兒方式不同,新修第5條第2項第2款增列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訖日得與學校協商定之,不受「應以學期為單位」之限制。

人事處進一步說明,為營造友善育兒職場以及教育人員侍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需求逐漸增加,考量申請育孫、侍親留職停薪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者,於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為適度減輕代理人員工作負擔並兼顧機構業務推動,新修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納入前開情形得再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俾兼顧留職停薪人員與其他現職人員家庭價值之實踐。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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