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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工地主任回訓及執業證換發程序 內政部通過修正草案
內政部日前通過「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依據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規定,明確要求工地主任應於四年內完成回訓,並且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同步調整規範內容,以提升工地主任專業職能、健全職業管理制度,以及確保法規體系的一致性。
內政部表示,修正草案將施工安全及防災等項目納入回訓課程範疇,以期能降低工安事故發生風險,落實施工安全管理機制。同時,明定工地主任應於四年內完成回訓及工地主任執業證換發程序,以明確規範執業證有效期限、回訓內容、時數與期間等事項的審查標準,提升營建從業人員防災意識,進而強化國內重大公共建設的施工安全與品質。
此外,為因應實務運作需求,修正草案擴大受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訓練與管理業務的對象,增列「法人」為受託單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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