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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 3 年內變更使用目未符合規定者 應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三年內變更使用目的未符合規定者,應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三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的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的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的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三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公司一百一十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購置的生產設備新臺幣一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查核公司次一年度已結束營業並轉售相關抵減設備,未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除剔除補稅五十萬元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此外,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的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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