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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者 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3/18)日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二十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並按稅率百分之一查定課徵營業稅。
賦稅署說明,我國自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以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百分之一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賦稅署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二十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二十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賦稅署指出,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開立統一發票日趨簡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又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可依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申請核准者,於一百一十五年至一百一十七年,每月查定銷售額在二十萬元以上者,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的三年緩衝期間,希望透過租稅優惠,鼓勵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
賦稅署舉例說明,店家每月查定銷售額為五十萬元,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稅率百分之五課徵營業稅,其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者,每月應納營業稅減少兩萬元,一年減少二十四萬元,一年節省的稅負可以用來購買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機器設備,減輕業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的負擔。
賦稅署近一步指出,為期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達二十萬元的營業稅稅負趨於一致,讓消費者到此用餐或消費均可取得統一發票對獎,增加中獎機會,特修正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於三年緩衝期屆滿後,即自一百一十八年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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