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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遭棄單業者仍須依實際外送時間給付報酬 勞動部公告外送三子法
勞動部於日前公告「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草案」、「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經濟補償發給辦法草案」及「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的法律執行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予以規範,讓報酬更明確、派單更透明、申訴找得到、補償有制度,促進外送產業健全發展。
勞動部指出,有鑑於過去外送平臺業者數度片面調降外送員報酬,且對外送員遭遇被停權等權益事項,缺乏透明公平的救濟機制。有關外送服務時間的計算方式,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草案第3條規定,以分鐘為單位,未滿三十秒者,不計;三十秒以上者,以一分鐘計,以提升報酬計算明確性及可操作性。至於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員的外送訂單中「預估報酬」,草案第7條規定,應包括預估基本報酬及實際可獲取的各項獎金,兩者應分別揭示;而取送商品地點應包含地址、樓層及抵達區域,平臺業者並應建立填寫機制及引導消費者詳實提供,以降低爭議。另應同時提供包括行車路線與里程、預估完成時間、付款方式及商品內容物與數量等資訊,以利外送員評估是否承接該筆訂單。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外送員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其經濟補償依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經濟補償發給辦法草案第2條規定,由外送平臺業者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報酬,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報酬為限。且外送平臺業者依該草案第3條規定,應於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後六十日內發給。
由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之間,因經濟地位、法律專業知識及資訊掌握程度的落差,導致雙方於締結服務契約時,外送員往往處於談判弱勢,難以拒絕不合理契約條款。有關未完成訂單報酬處理,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的事由,致外送訂單無法完成時,外送員應即時回報,平臺業者應於查證後,依外送員該筆訂單實際已提供外送服務的時間及外送服務契約所定基本報酬計算方式給付基本報酬,且不得低於該筆訂單實際已提供外送服務的時間依比例換算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此外,外送平臺業者作成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的決定時,必須說明具體理由與生效日期,並提供救濟管道、申訴期間及相關資訊,確保外送員申訴權益。為保障外送員收入及工作自由,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定,不得約定事項包括將外送平臺業者提供給消費者的優惠、折扣或「現金找零爭議的賠償」直接轉嫁外送員負擔,平臺業者也不能禁止外送員同時於其他平臺從事外送服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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