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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國軍眷舍是終止該配住宿舍的私法關係 無授益行政處分的存在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作出判決,眷戶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享有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的權益,並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創設,無授益行政處分的存在。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收回眷舍,是終止該配住宿舍的私法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國防部將部分土地,劃撥予國軍興建眷舍使用,惟該建築執照遺失,故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書,敘載國防部業經奉准在土地興建眷舍,列入營產管理,並記載該證明書有效時限。該國軍死亡後,國防部准許以其配偶名義承受原眷戶權益。後來國軍的繼承人,未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原眷戶權益。經行為人提起訴願,行政院以訴願決定撤銷註銷處分,命國防部另為適法的處分。惟國防部未再作成處分,而是以函通知繼承人等,主張土地已規劃為騰空處分用地,有民法第472條第1款貸與人因不可預知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據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最高法院認國防部為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經行政院核定收回土地辦理標售,為借貸契約成立當時所不可預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已合法終止借貸契約,當事人間就土地的使用借貸關係已不存在;使用借貸契約的終止應依民法規定,不以令或證明書應先經撤銷、廢止或註銷為必要等等,判決行為人等應拆屋還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行為人認令為未經國防部廢止的授益行政處分,其仍有使用土地的權源,民事確定判決未見於此,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令所載撥用土地的行政處分存在。
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33號判決指出,奉准撥地自費在營公地建築的房舍,亦屬眷舍,軍人的眷舍配住,依司法院釋字第457號解釋,為使用借貸性質的福利措施。此配住關係為行政機關基於管理財物的國庫行政而發生,為私法關係,非公權力的作用。又軍人因任軍職獲配住軍方管理的眷舍,此配住關係為行政機關基於管理財物的國庫行政而發生,為私法關係,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創設,無授益行政處分的存在。原眷戶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享有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的權益,並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創設,無授益行政處分的存在。因此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收回眷舍,是終止該配住宿舍的私法關係。其進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為私法作用,無廢止授益行政處分的問題。因此,軍人因任軍職而獲准使用公有土地自費興建眷舍者,該撥用關係亦屬行政機關基於管理財物的國庫行政所生,為私法關係,無授益行政處分的存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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