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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請不要任意的棄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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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6 01:21: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Sample Text今天看到一個很生氣的新聞
很多人養不起寵物把他任意的丟棄
要丟棄之前還先帶他去美容
是因為心理過意不去嗎???
愛他才養他的不是嗎??
不可以因為一時的好奇或是流行而養
請尊重生命要是他是你的小孩你也這樣的把他遺棄嗎??
各爲有養寵物或是打算養寵物的請好好的關懷牠
不要再任意的遺棄好嗎??
很多流浪動物等你去關懷牠
認養的不會比買的差
請大家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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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6 10:01:15 |只看該作者
養狗就像養小孩一樣~
不能任意遺棄~
若是真的要棄養~
台中市市政府有專責機構~
負責飼養領養..............
今年新聞有報導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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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6 13:13:21 |只看該作者
其實我看到電視報有關棄養狗狗的事,我就很氣,你想想看,從有人疼,到最後在路邊流浪,那是一件很慘忍的事,丟棄狗的那些人,他們的良心到底在哪,裡,路上車子那麼多,現在的人又沒愛心,為了吃飯,為了睡覺,又該去哪裡,哪裡才有牠們的容身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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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愛馬屁∼直話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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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6 13:32:40 |只看該作者
現行的動物保護法中已訂明飼主棄養動物要受罸,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

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

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

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

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

態之虞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所以棄養動物破壞生態者可處罸2~10萬元,棄養

動物但沒有破壞生態者處罸1~5萬元。

所以有發現棄養動物的行為,可以直接報警處理,讓棄養者受到應得的懲罸。
不回應畜牲與莠民
莠民不知道自己無知
畜牲不承認自已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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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9-4-6 14:17:49 |只看該作者
嘿咩

或許寂寞想要個伴

或是因為電影關係

或是因為朋友也有養

每次都是一次又一次的熱潮

最後受傷的

都是一隻隻可憐的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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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7 14:29:51 |只看該作者

人的黑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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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9 00:08:06 |只看該作者
沒錯,既然養了牠,就要陪牠一輩子,
這個道理,每個愛狗人一定都知道,
但並非每個人都這樣,
前一陣子,也撿過一隻母拉拉,
也撿過一隻約克夏,
友人也有撿過一隻剛剪完毛的雪納瑞,
只是有能力做多少就做,
能力不足時,受苦的,也是這些被棄養的小狗!!心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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