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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繼承當中大致上可分為三種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概括繼承
在民國98年5月20日立法院修法之前
若於死亡者親屬知悉三個月內沒有去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三個月後,將視為概括繼承
簡單的說,要是你的父親或母親很有錢,沒什麼負債的話
若辦拋棄繼承,等於一毛錢都分不到
相反的,若是負債一堆,而你又沒在時限內去辦拋棄或限定繼承
等到法院視為「概括」繼承之後,那就頭大了
所有的債務都必須由直系親屬來背負
以上的情況在修法前是無解的
就算你再怎麼不願意,還是得承擔
修法後,若於知悉三個月內沒去辦的
一律視為「限定」繼承
而限定繼承是有賺無賠啦~
若是你的父母留下幾十萬的財產,卻負債了幾千萬
在以前,一定是件很令子女頭痛的事
然而98年5月20日立法院修法
修訂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一條之三,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救了一堆無辜的繼承人
這邊順便舉個例子
某甲(父親)於民國87年,因為某A(大兒子)創業,跟銀行貸款2500萬,父親為兒子的保證人
而某甲(父親)於93年去世,只留下20萬的財產
而他有某A(大兒子)及某B、C、D、E四個女兒
94年11月,兒子生意失敗潛逃大陸
98年11月,銀行透過法院欲查封其他四個女兒的財產(此四個女兒為合法繼承人)
因為兒子逃了,死去的父親為保證人,也就是父親死亡後負債當初兒子跟銀行貸款的2500萬
以前的做法呢,真的是無解,大兒子找不到,那四個無辜的女兒必須分攤這2500萬的債務
且當中有人是公務員,必須每個月薪水被靠1/3、年終被扣3/4
天外飛來橫禍,他們當初也沒去辦理繼承,等到視為概括繼承之後,再怎麼不願意
也只能眼睜睜的讓自己被查封財產
不過好在是銀行提出查封時,是在98年11月
而在當年的5月,立法院已經修法
所以視為「限定繼承」
也就是,2500萬的負債,扣除掉父親留下的20萬遺產之後
其他的部份,銀行要自行吸收,再無權利跟那些無辜的子女索賠
這無非對老百姓是一項有利的修法,而且每個人都有機會發生
所以大家可以自己留意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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